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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驻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林县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

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县辖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等物业。其中,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包括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我局根据南宁市物业建筑安装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交存。

(二)本通知正式下发之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

2.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元。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根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元/㎡;配置电梯的77元/㎡的标准交存。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且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以栋为单位,经专有部分面积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按《办法》第十五条的标准(20元/㎡)交存。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2.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证明材料:①《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②房屋交付使用公告或复印件(核原件);

3.业主收房的签收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4.经专有部分面积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标准(20元/㎡)交存的书面表决材料原件。

(五)未能完成业主表决,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二)实行,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元/㎡,配置电梯的77元/㎡的标准交存。

四、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一)本通知正式下发之日起,在本县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手续,未办理的,暂缓受理相关业务。

(二)本通知正式下发之日起,由开发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办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备案未交付使用的物业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手续;如在3个月内交付使用商品房的,交房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手续,未办理的,暂缓受理相关业务。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上林县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六、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持下列材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上林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2、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算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上林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三)开发建设单位持《上林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足额预交。

(四)开发建设单位凭专户银行出具的交存单据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五)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换领专用收据的有关手续。

七、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

对于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楼现场或物业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

(二)维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八、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在提交下列材料后,将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表决结果;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账目;

(三)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

(四)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资料(合同、协议、约定等)。

九、关于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通知后,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时限,以幢为单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上林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我局将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进行清查,归集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清理、核对、造册,并将相关统计情况如实上报。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8月31日

南宁市所辖5县1城区:宾阳县、马山县、横县、隆安县、武鸣区4县1城区都已经在《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出台之后年前后开始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管理工作。上林县今年才开始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和管理工作。

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一)有法可依,确实维护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资金属于房屋业主所有,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对保障物业业主正常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一规范管理,保障物业维修。我县是南宁市唯一未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交存、管理的县份,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能提供资金保障,部分小区按月和物业费收取,出现资金收取和管理使用上的不平衡,拿缴纳业主的资金去维护、改造公共设施设备,没有缴纳资金的业主享受一样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或改造,造成物业管理工作上和业主之间的矛盾。

请广大新旧购房户充分认识统一缴存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必要性,理解和支持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积极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购买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权不交付房屋。

丨今日责编:彪子

丨内容来源:上林发布、上林住建局、网络整理(版权归原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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